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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房注意!內政部揭預售屋契約五大陷阱

2020/10/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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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市回春,內政部特別提醒,預售屋契約中常有「通知交屋期限」、「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」、「驗收」、「保固期限及範圍」及「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」等5大項,民眾要小心建商契約可能有5大陷阱。

內政部說,在「通知交屋期限」方面,依內政部定型化契約規定,賣方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,且賣方延遲利息為日息萬分之5。但過去在查核時,曾發現業者擅自將「交屋前」的修繕義務,變更為「交屋後」的保固責任,及降低賣方遲延交屋利息數額為萬分之2,以減輕自身交屋及違約的責任。

在「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」方面,民眾也要小心,依規定應列明停車位長、寬、高、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。但查核時發現,業者提供的契約,未列明「停車位高度」,也未列明「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」,容易引發相關紛爭。

至於「驗收」方面,內政部表示,自來水、電力管線費及瓦斯內管等相關費用,均應由賣方負擔,且交屋保留款應為房地總價5%。但查核時發現,常有業者將瓦斯內管等管線費用轉嫁由消費者負擔,或將總價5%的交屋保留款,降低額度為5萬元。

對於「保固期限及範圍」方面,內政部指出,房屋的保固期限應是從交屋日起算,結構部分保固15年,且除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,賣方均應負責。但查核時發現,業者擅自減列結構保固的「項目」及縮減保固期限,或將保固期限之起算日提前至「取得使用執照日」,並限縮於「可歸責於賣方」。

此外,在「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」部分,依規定,土地面積、主建物或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,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;超過部分,買方只找補2%為限;誤差若超過3%,不論是超過或不足,買方均得解除契約。但查核時發現,部分業者會將「土地」及「停車位」面積誤差,列為不予找補,或限制須於面積「不足」3%,消費者才能解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