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行土地法規定,土地或建物的所有權人,若有持分過半或人數超過半數的同意,就可以將該土地或建物買出。為了加強保護少數土地共有人的權益,內政部在11月19日的部務會報中,通過「土地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將「共有土地或建物同意處分的比例」,由二分之一,提高為超過三分之二,且處分方式限於買賣,希望可以減少爭議。內政部表示,依照目前「土地法」規定,共有土地或建物如經所有權人持分過半或人數超過半數的同意,可以將該土地或建物全部賣出,但過往曾有地主以假交易真炒地,或以移轉給安插人頭等方式,侵害其他不同意共有人的權利,因此這次修法,才提高土地持分人的同意比例。
內政部強調,司法院釋字第562號解釋的精神,是在兼顧共有人權益前提下,達成促進共有土地或建物有效利用的目的。因此,這次修法,包括共有土地或建物的多數決,都在適用範圍。例如,將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地的處分方式,限制為「只適用於買賣案件」;且同意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二分之一,提高為皆超過三分之二,如果持分超過四分之三,才不計算人數,這樣就可以加強保障不同意共有人的財產權益。
另外,因為現行規定沒有針對「因天然流失而消滅的私有土地」,「再次浮覆出來時」,規定其所有權回復的方式,所以這次修法,也明定這類土地,從回復原狀日起10年內,只要能證明是「原有者」,就可以向土地所在登記機關申請「回復產權」,如果該土地已經變成公用財產,或移轉為私人所有,無法回復產權時,可以改以「金錢補償」。
內政部也說,為了釐清登記損害賠償的責任,避免第三人持偽造或變造登記證明文件,申請登記不法圖利,導致受害人因難以舉證,而處於不利地位。因此,這次修法也明定,登記賠償為「推定過失責任」,應該由「地政機關」負舉證責任,提出損害賠償責任是第三人或其他機關所致等反證,否則仍由地政機關賠償,這樣就可以保護真正土地權利人的權益。
內政部強調,這次「土地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將依法制作業程序,於近期函報行政院審查後,送立法院審議,希望能儘速完成修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