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在民國99年2月26日發出解釋函令,參採大多數地方稅稽徵機關的意見,採「歷史成本原則」。解釋令說:房屋標準單價主要係反映「房屋之建材與人工價格」,故不動產評價委員會……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單價,僅適用重行評定後「新建、增建、改建之房屋」。
不過,財政部在民國103年時廢止上述解釋令,重新頒布新解釋令,同意地方政府可自行決定決定如何調整。財政部說明了為什麼有新的解釋令,因為部分地方政府贊同標準單價的調整適用所有房屋,以增加財源,而且立法委員也有類似建議。
財政部也認為調整中古屋的標準單價是合理的,這次採「重置成本原則」,亦即重新蓋一間的成本,這原則可對舊屋重行評價,所有房屋均適用調整後的評定價格。財政部說,國際上也有採重置成本原則。
適法的爭議不只一樁,還包括重新評價中古屋算不算溯及既往?反對加稅者認為是溯及既往,但財政部和地方稅捐機關認為,都是自重新評價後才開始加稅,並沒有回頭補過去年度的稅,不算溯及既往。
房屋稅條例規定,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。過去各縣市都是三年才調一次,台南市首創一次決定三年調幅,未來三年每年都漲,這樣可以嗎?財政部未明確回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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