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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法也講究 法官判凶宅出乎意料

2018/10/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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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輩子的辛苦錢賣下一間房,但直聽到鄰居說「唉唷,這間死過人」,才知道入手的房子可能是凶宅,但上網查詢資料卻遍尋不著,所以凶宅定義誰說了算?民眾對凶宅都各自有一番見解,但跟法官想的凶宅,看法可能完全不同,這也是凶宅爭議不段出現的原因之一。
 
廣義的凶宅只要是「非自然死亡」,不管是意外或自殺,都算是凶宅;但根據民國九十七年間內政部發函解釋,凶宅定義為「賣方產權持有期間,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,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,曾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案件,不包括自然死亡,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」才算凶宅。
 
換句話說,像是從7樓跳樓輕生,卻往生在2樓露臺身亡,依照內政部的解釋,7樓為凶宅,2樓不是凶宅,因為出問題的是7樓的住戶。
 
但實際法官判決上曾有案例,桃園何婦從大廈的10樓跌至同棟2樓前陽台死亡,二樓住戶認為何婦跳樓自殺導致她家變成凶宅,影響房屋交易價值,向桃園地院提出民事求償,高等法院認定即使二樓為凶宅,即便未出售,仍判何婦子女賠償「房屋貶值費」65萬多元。
 
也有民眾上網求問,冬天將至常見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的案例,那該屋算是凶宅嗎?普遍網友的回答都表示當然算,因為中毒身亡是「非自然死亡」;但實際發生案例為,嘉義呂男購買一間500萬元的房屋,付了100萬元後,從鄰居口中得知該屋曾有人發生一氧化碳中毒死亡,呂男認為是凶宅,拒給付尾款。原屋主於是向法院聲請給付,並主張該屋雖有承租人一氧化碳中毒意外死亡,但並非內政部認定的凶宅。法官則認為以證據來說,裁定雙方買賣關係存在,呂某應給付價金尾款及利息給原屋主。
 
群義房屋地政士事務所地政士謝正男表示,一氧化碳中毒情形雖不在凶宅的認定範圍內,但現在也有法官會從交易公平性及安全性來評估,並考量風俗民情等因素,另做裁判,案例非一概而論。
 
另外還有較特殊的案例則為,新北市謝男在劉姓女友的租屋處吸毒猝死,許姓房東認為謝男死亡害該屋變「凶宅」,導致房價下跌,怒告劉女和謝男家屬求償100萬元。但新北地院認定謝男應無法事前預料該次吸毒量會害死自己,因此就像一般人在家中上下樓梯跌倒或食物中毒死在家中等情況,都不屬他殺或自殺的情形,不會讓房屋成為凶宅,判房東敗訴。
 
民眾挑屋時對於這些個案不可能一一知悉,以北市知名社區曾發生過箱屍命案來說,事件發生在2001年,且在某層樓梯間,不屬於專有部分,房仲帶看不說,其實也沒人知道。
 
但台灣房屋智庫資深分析師陳炳辰說明,出現模糊地帶無法判定是否為凶宅時,房仲業者多會從寬認定,特別是該棟建築物發生凶宅的事件較多,不論是帶看,或是簽約都會直接在物件說明書上註記該社區發生過凶宅事件,甚至直接提供曝光新聞,即便年代久遠,或非屬於該買賣物件專有部分。包含上述案例,從高樓層墜樓至低樓層陽台、意外身故、發生兇殺但在他處死亡等,都會在說明書上註記,避免後續糾紛。
 
至於,轉手後可能漂白兇宅,陳炳辰表示,即便在物件說明書上無註明責任,但多數房仲業者仍會選擇告知,且現在網路上不乏相關資訊可供查詢,多數房仲業者與賣方屋主也不易隱瞞。(陳筱惠/綜合報導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