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內容對於消費者有不少影響,整理重點如下:
1.為避免日租型租賃所衍生之管理弊端,明訂租賃期間至少三十日。
2.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「調漲」租金。
3.「欠繳之租金」、「租賃住宅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」及「處理遺留物之費用」納入押金擔保範圍。
4.電費區分「夏月」及「非夏月」分別計價,均不得超過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。
5.租賃住宅及附屬設備原則上應由「出租人」負責修繕。出租人為修繕所為之必要行為,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。
6.室內裝修應經出租人同意,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,由「承租人」負責修繕。
7.明訂出租人及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之法定事由,按情形於3個月或30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。
8.提前終止租約應「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」通知他方,未先期通知者,應賠償他方「最高一個月租金額」之違約金。
9.明訂租賃關係終了時「租賃住宅返還」及「遺留物處理」規定,以迅速終結租賃法律關係。